全旗各供暖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六个工程”具体事项清单,助力暖城“温暖工程”实施,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供暖行业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1.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各类用户热费的;
2.自立项目收费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合理收费行为。
1.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的;
2.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另行向用户收取相关维修维护费用的;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接入工程中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
4.相关技术机构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装置检定费用的;
5.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另外向用户收取费用的;
6.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筑安装费用按要求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
7.强制用户安装智能锁闭阀,收取或转嫁费用的;
8.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后,接入供热系统强制用户进行管道冲洗并收取费用的。
(三)明码标价。
1.各供暖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以价目表、公示牌(墙)等形式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数量、计价单位、结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标价。
2.供暖行业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价格等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供暖行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自查自纠
各供暖企业自收到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至2024年4月28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是2022年1月1日以来供暖企业收费情况,供暖企业对照上述内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并主动整改的,视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各供暖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
三、集中整治
重点检查2022年1月1日以来供暖企业收费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对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全力维护供暖市场秩序。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