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期内居民最低室温提至20℃

尹明 61910 0 0 0 关键词: 供热管理   

2021
10/30
09:04
来源
哈尔滨日报
分享
投稿

我要投稿
导读

2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通过即实施。此次修法,我省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中能供热网讯:2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通过即实施。此次修法,我省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的相关内容,以及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强化居民室温保障。一方面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同时,限定现场测温时间。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并加快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改造。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为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强化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优化热价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对关于节能降耗、热价成本监审和设施维护责任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投稿联系:投稿与新闻线索请联络朱蕊 13269715861(微信同号) 投稿邮箱:zr@58heating.com。
关键词: 供热管理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特别声明
本文转载自哈尔滨日报,作者: 尹明。中能登载本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或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及时联系我们。
凡来源注明中能*网的内容为中能供热网原创,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
 
更多>为您推荐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13520254846

APP

中能热讯APP热在手心

中能热讯APP热情随身

请扫码下载安装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