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供暖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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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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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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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能供热网:每到供暖季,因供热不达标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今后解决这些问题将有法可依。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这是泰安自获立法权以来,即

中能供热网:每到供暖季,因供热不达标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今后解决这些问题将有法可依。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这是泰安自获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7部实体性法规。

新建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一半以上时应当供热

据了解,截至2019年底,泰城既有建筑总建筑面积5655万㎡,集中供热入网面积3445万㎡,集中供热普及率为60.8%。随着本市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陆续出现管理体制不顺畅、手段和措施弱化等一些问题,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市供热管理这一民生事项,2020年度常委会工作要点将其列为本年度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之一,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将《条例(草案)》调整为2020年度审议并通过的事项。《条例(草案)》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服务规范、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7章、53条,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条例(草案)》规定了供热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明确了供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推进实行热源、热网、热力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减少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与用户的纠纷扯皮,保证供热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条例(草案)》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工业余热、区域锅炉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因地制宜实现供热方式的灵活化、多元化。明确了住宅小区供热入住率规定标准,指出,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全额退款

《条例(草案)》明确了供热范围、供热期限、供热温度,供热收费。指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暖用户的室内温度如果不达标将如何退费?《条例(草案)》指出,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其中,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不属于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作出说明。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检测。

供热企业擅自中断供热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条例(草案)》指出,供热企业应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热源企业应当与供热企业加强协调沟通,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供热参数。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进行了界定,对供热企业设施维护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服务做出了具体要求,对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责权更加明晰。要求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不得擅自增加用热面积,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等。并明确,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条例(草案)》明确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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