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调整滕州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我省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供热机组供热形势严峻。为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取暖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原则,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为: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按面积计费的非居民用热户,供热价格由25.8元/平方米调整为30.96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二、按计量收费价格。按计量收费的非居民用热户,供热价格由57.3元/吉焦调整为64元/吉焦,即由172元/吨调整为192元/吨。非居民用热户自有的二级换热站,供热企业与其用热结算价格由172元/吨调整为192元/吨。
三、两部制热价。非居民用热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非居民收费面积核算热价的30%收取;计量热价按用热量核算。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7.74元/平方米调整为9.2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5元/每千瓦时调整为0.16元/每千瓦时。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2024年供暖季开始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11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滕州市发改局(价管科,电话:5522931;邮箱:tzjgjc@163.com)。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