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王凤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一、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
您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
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4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四、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 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 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供 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
签发人:张鹤
联系人:王会婷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