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提升供热室内温度标准”的建议,未采纳。理由:本市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参照《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关于供热质量有关要求确定,即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
针对“不支持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和热计量提前缴费”的意见,未采纳。理由: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供热价格的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如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价按照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具体收费方式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用户可与供热单位咨询协商。
针对“修改或新增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关事项标准”的建议,部分采纳,已结合相关意见进行合理调整。
针对“热费单价计算公式和违约金额度”的建议,部分采纳。已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使违约责任更明确。
针对“修改供热时间为11月1日至3月30日”的建议,未采纳。理由:《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有对本市采暖期有明确要求,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修改。
针对“维持或者降低甚至不收供热设施基本费,并明确构成和缴费原因”的意见,部分采纳。理由:考虑其他省市暂停供热基本费用,同时结合供热固定成本,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的要求,正在对暂停供热基本费用比例再次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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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