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供热网讯:2月21日,华商报报道了多个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的小区停止供暖一事,报道的这些小区全为“三供一业”小区,也多是几十年的老旧小区。至2月22日,有的小区已经恢复供热,但还有很多类似小区持续反映停暖未恢复。
事情进展:有小区恢复供暖 有小区恢复无望
2月22日,西安市西七路中建西北设计院家属院的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上班没在家,小区群里已经有业主说了,家里暖气片又热起来了。”
之前的2月11日,给小区供暖的紫光公司在小区贴出公告,2021-2022供暖季,紫光公司已经垫付燃气费278394元,但小区交纳热费仅为182455元。小区没有缴纳足额热费,天然气只能维持3天,面临停暖。而在公告前小区就已经停暖。
华商报记者从新城区城管局市政燃热科了解到,在街道社区、紫光公司等多方协商下,小区22日恢复供暖,目前正在升温中,后续城管部门也会督促保证供暖至供暖季结束。
与设计院家属院不同,杨家村电信小区供暖暂时无法恢复。21日,华商报记者前往紫光公司了解到,杨家村电信小区的供暖是使用自备锅炉,今年供暖季前原先按照成本核算暖气费改为6.8元/平方米·月,小区仅有几户交费,后来到2021年12月24日,他们出了公告,继续按照5.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费,实行业主定价紫光公司包运形式,交费明细包运公告都在小区公示,“交费视同同意协议”。
“按照包运形式,我们按收来的钱供暖,在天然气用完前三天通知,协商后续是否继续供暖。”紫光公司负责供暖运营的负责人表示,最后协商的结果是每户预收150元,住户不同意就没法继续再供暖了。小区仅60户居民,直到现在还有13户没有交费。
业主困惑:交费的跟着不交费的一起被惩罚
在报道多个由紫光公司供暖的小区停暖后,华商报继续收到其他小区类似的反映。
朱雀大街94号市政设计院小区王女士反映,小区也就百十来户,大概是2月15日停暖,小区同样是使用自备锅炉供暖,由紫光公司运营,停暖的原因同样是收支倒挂。
仁厚庄南路石化小区谭先生说,小区2月15日开始停暖,供暖的紫光公司解释原因是没钱了。
大兴西路石油公司住户说,小区东区西区共5栋楼,有300来户,很多人都交了暖气费,但是到22日,已经停暖十来天了。
“我们并不是没有交暖气费,交费的人被惩罚了。”谭先生说,小区总共也就50来户,三供一业改造后,由紫光公司供暖,因为前期供暖矛盾有七八户直接改造成壁挂炉供暖,的确有人没有交费,没交费停暖无可厚非,没交费的紫光公司可以起诉想办法追缴,但是交费的人也被停暖了。
油库家属院的郭先生说,他们小区很多人都交了暖气费,今年的费用比去年5.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还提高了,“暖气费涨价不说了,说停暖就停暖,我们连个反映的地方都没有。”
紫光公司:成本严重不足无力为继
对于多个小区停暖的问题,紫光公司供暖运营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很无奈,他们是股份制企业,供暖的小区多是“三供一业”的老旧小区,自备锅炉供暖原则是“公示成本、协商定价”,和集中供暖是两个概念。该负责人表示,很多业主不理解,总拿原先单位供暖或者集中供暖作比较,对于自备锅炉供暖他们有好几种方案,从5.8元到最高的11元,供暖的时间标准也不相同。“ 5.8元的价格是2012年批复的,十年时间供暖的材料人力成本增长很多倍,但热价一直没有任何变化。”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老小区体量小、用户缴费率差,停暖是成本严重不足导致。“公司现在也没有钱垫付,连购买天然气都是两天购买一次。”老小区不像新小区保温效果好,供暖消耗本身很大,同样气量供暖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很多,还有往年一些用户不交费,实在没有办法。
街道社区:协调起来并不容易
使用自备锅炉供暖不属于市政集中供热,但紫光公司在西安市个别区县有集中供热资质。西七路的设计院家属院停暖,社区街道的协助,新城区城管局也协助解决了小区停暖问题,目前小区暂时恢复供暖,而欠费问题社区也会协助督促业主交费。
油库家属院在莲湖区,使用自备锅炉供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供暖中出现的问题,社区街道会协调处理,然而社区虽出面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供暖的服务没有到位,小区300多户有200多户交了暖气费。”大兴西路社区相关负责人说,紫光公司在收费时在小区门口贴了二维码,有的老人根本操作不了,小区东西两区也就5栋楼,收费员也没有上门收取。到了供暖中,通知收支倒挂就停暖了。社区接到居民的反映向街道报告,也向紫光公司发函,紫光公司置之不理,社区也很苦恼。
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仁厚庄社区工作人员说,石化小区停暖的事情他们知道,22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还去小区协调供暖的事,能否恢复供暖他们也说不准。
律师观点:不能以收支倒挂为由停止供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双方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则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因此,业主与供热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供热公司有义务供热整个采暖期,不得中途停止供热。同时,如果业主拖欠热费的,供热公司可要求拖欠热费的业主承担滞纳金,而不能以部分业主拖欠热费为由,停止整个小区的供热。
赵良善表示,法律与协议赋予了供热公司一项权利,如果部分业主拖欠热费,供热公司完全可以行使催交或诉讼等权利索要热费。如果供热公司执意直接停止整个小区的供热,则侵害了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供热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或盈或亏,不能以收支倒挂为由停止供热。而且收费时供热公司已明确供热时间到3月15日,也未告知业主如部分业主欠费则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提前停止小区的供热的行为不合法,业主有权要求供热公司继续供热,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供热公司退费及赔偿损失。
赵良善建议,供热公司尽量与业主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业主可诉诸法院,诉请供热公司继续供热,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供热公司退费及赔偿损失,由法院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