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供暖

47010 0 0 0 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环境质量 环保政策   

2019
10/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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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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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德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突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推进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削减污染存量、严控污染增量,强化执法监督,持续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阶段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以保障实现2020年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任务为目标,2019年,PM2.5、PM10年均浓度完成年度分解任务,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各县(市、区)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用能燃烧污染控制

1.持续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政策要求。继续实施煤炭总量控制监测预警机制,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量进行月调度、季分析,及时发布预测预警。分解细化控煤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发电、工业供热和民用采暖等领域推广应用。实现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现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上级政策规定,2019年年底前列入淘汰计划。对列入淘汰范围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以2020年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为目标,列出现有燃气锅炉台账清单,确定改造对象,2019年总体完成改造50%左右。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50mg/m3。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下(即超低氮燃烧要求)的,可在省级生态文明奖补资金中优先安排适当补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5.持续推广洁净型煤。加强洁净煤生产、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和实施补贴政策,确保及时配送到位,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加强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执法,落实三级煤质检测机制,杜绝劣质散煤流入,确保洁净型煤质量达标。2019年,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继续推广洁净型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6.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流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7.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气源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优先用于清洁取暖,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强供热、供气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扩大集中供热、供气、地热供暖覆盖面。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牵头)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和囤积散煤,防止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工业污染治理

8.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按照相关行业最新排放标准和政策要求,推进企业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9.加强工业炉窑监管。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具备在线监测安装规范要求条件的,2019年8月底前全部安装并联网;对不具备条件的,定期开展监测。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0.加强涉气建设项目管理。对2018年以来企业自主验收的涉气项目,组织全面检查和监督监测,严厉打击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企业排放达标。各县(市、区)要通报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企业、监测机构、验收咨询机构和验收人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1.加强重点排放源监管。通过在线监测、监督监测、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企业排污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企业。超标排放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或特殊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扬尘污染治理

12.深化道路扬尘防治。城市与城镇道路、国省干道与县乡道路重点路段推行湿式机扫、洒水保洁措施,及时保洁尘土污染路面,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城市、县城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13.开展降尘与积尘监测考核。以各县(市、区)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开展道路积尘负荷和降尘强度监测考核,定期通报。(市生态办牵头)各县(市、区)定期组织对乡镇、街道主要道路的道路积尘负荷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4.严格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政、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采取分段作业等扬尘控制措施。主管部门要将扬尘管控纳入日常检查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严格拆除工程扬尘监管。拆除作业采取封闭围挡、洒水降尘、喷雾控尘等措施,湿法作业、分片拆除。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脚手架设置洒水喷雾抑尘装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6.强化渣土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渣土运输相关制度和标准,清理淘汰不规范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2019年年底前市区渣土运输车辆基本完成换装。城管、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查处违规上路的渣土运输车辆。(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严格依法查处运输渣土、商混等物料带泥带灰上路的,以及运输散装或流体物料未密闭的车辆。(市城管局牵头)

(四)机动车污染治理

17.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据国家和省公告要求,按期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8.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9.通过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频次,秋冬监督抽测数量比例达到上级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摸清全市“油改气”车辆底数,共享相关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0.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核查,其中对重点车辆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对于为异地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重点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2019年年底前,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推进建立实施I/M制度。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管控。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2019年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2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领域VOCs治理

23.加大涉VOCs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2019年6月底前全面核实涉VOCs企业污染物处置设施进、出口规范性和排放浓度,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置效率。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VOCs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性监测。全市销售汽油的加油站要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0℃的条件下,完成至少1次二、三级油气回收装置的同步监测。根据国家和省级规范和标准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2019年7底前组织完成安装试点,加快推进完成含液态VOCs原辅料用量较大的(原则上3吨/年以上)生产单位安装和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5.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治理。生产工艺产生VOCs的排放点(装置)、投卸料点应采取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等方式收集和处理含VOCs废气;含VOCs产品和原料存放、调和点(车间)保持密闭并配备负压收集处理系统;车间无明显废气外逸和异味;重点企业持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2019年8月前完成排查治理。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加强餐饮油烟治理监管。更新完善全市饮食服务业单位台账清单,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随机监督抽测,抽测比例不低于30%,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城管局牵头)

(六)持续推进大绿化工作

27.以生态林场建设、鲁冀交界大型防护林带建设、“路网、水网、农田林网”绿化美化、“城镇、村庄”高标准绿化、经济林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为重点,持续推进“绿满德州生态美市”三年造林行动。2019年底,全面完成三年造林任务目标,实现累计更新造林60万亩、林木绿化率提高3.2%。(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七)重污染天气应对

28.错峰生产调控。贯彻国家和省错峰生产部署,科学制定全市错峰生产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及有关行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措施。符合相关豁免条件的予以豁免,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按相应减排比例要求落实限产。加强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严格执行重点区域统一应急标准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减排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强技术支撑

30.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市102个乡镇全部建成投运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2019年8月起乡镇空气质量纳入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1.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对取得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范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测报告审核,发现检测数据或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2.加强在线监测监管工作。排污单位要加强各类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量等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可靠。对在线监测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污单位、运营机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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