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24〕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省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和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青海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更好发挥新型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牧区现代化的要求,充分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城镇化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的新趋势,立足城镇化发展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规划引领、创新推进思路,统筹“人口、产业、公共服务、城镇、生态保护”五位一体推进,聚焦“水、电、路、产、城”重点领域,全力实施“六大行动”。到203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渠道更加通畅,县域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全面起势,城市品质和安全韧性全面提高,新型城乡关系更加协调,走出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
二、实施城镇化发展空间优化提升行动
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和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推动人口集聚、产业布局、公共服务、城镇发展和生态保护均衡协同,构建与省情实际相符合的城镇空间格局。
(一)引导人口适度集聚。顺应人口向城镇、产业集聚区、低海拔地区流动趋势,坚持“大集中、小聚居”,突出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效应,发挥小城市和县城容纳吸收作用,引导省内人口优先向西宁—海东都市圈集聚,推动高海拔地区人口有序向州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城集中,鼓励乡村人口就近向城镇转移。都市圈和中心城市之外的地区,宜城则城、宜镇则镇、宜乡则乡,构建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人口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坚持以优化产业布局为先导带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突出以产促城、以城兴产,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中发展,提升产业层级和吸纳就业能力,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同的发展格局。依托城市规模、产业基础、承载空间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持续扩大服务业就业人口比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县域特色经济向县城集聚,大力发展城郊农业和休闲农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动公共服务均衡适配。坚持公共服务跟着人口走,因地制宜扩增量、补短板、调规模,推动项目向中心城市汇集、资金向人口集聚区域投入,重点在西宁—海东都市圈、州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城集中布局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鼓励农牧区群众、青少年跨区域就业就学。适度缩减海拔极高、人口总量较少及城镇人口持续减少的县域基本公共服务,集中向中心城镇布局相关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坚持“精明紧凑”城市发展理念,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和特色特质,依据发展规律和趋势适度调整城镇发展空间。充分发挥河湟谷地海拔较低、人口集中优势,打造西宁—海东都市圈全省城镇化发展核心区。合理规划柴达木盆地、泛共和盆地城镇体系,为未来发展留出更多空间。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有序承接生态地区人口转移。兼顾城镇布局、形态和风貌,推动城镇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五)厚植城镇发展生态本底。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严格“三区三线”管控,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科学设置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空间利用效率,发展紧凑型生态城镇,形成自然约束有效、资源承载协调、人口布局合理的城镇发展新模式。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以水为脉、引绿入城,有效保护城镇山水格局,推进城镇生态绿地和公园体系建设,实现城市生态与区域生态的融合共生。(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
巩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改革成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让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持续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六)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省城市(镇)落户“零门槛”政策,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努力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简化规范户口迁移手续,实施户口迁移和户籍类证明“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出居民身份证补换领、居住登记“全程网办”和证件照片“一拍共享、一照通用”等便民新举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七)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统筹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增加常住人口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在农牧业转移人口集中流入地设立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等机构。推动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健全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稳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八)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鼓励企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做优“青绣”、家政、陪护等特色劳务品牌。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落实稳岗促就业补贴奖励政策,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九)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100%在公办学校就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依据常住人口变化动态调整优化师资力量,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十)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实物+货币补贴”相结合方式,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加大农牧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逐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与本地户籍居民在保障房申请条件和审核流程等方面同等对待。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支持群众进城购买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十一)扩大农牧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全民参保精准扩面,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制度。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规定同等享受政府补助。增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完善跨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落实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失业保险统一缴费、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用好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制度,健全省对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较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时,要考虑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用,对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探索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合理安排义务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土地权益。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实施县域城镇化水平提升行动
原则上选择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产业基础较好且城镇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域为潜力地区,坚持以规划为引领、县城为重点、产业为先导、园区为载体、适度集聚为方向,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构建产业升级、就业扩容、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
(十四)促进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县域产业、生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的系统规划,引导各地区精准定位主导产业、发展路径,培育一批具有高发展潜力、高品牌影响力和高附加值特征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就业容量大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民族手工、特色农牧等传统产业集群。大通、民和等具有有色冶金产业基础的县域,培育壮大有色金属高新材料产业链。湟源、贵德、循化、同仁、祁连等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域,推动生态人文旅游融合发展。湟中、门源等农业基础较好的县域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共和等能源资源富集、特色种养、文旅资源优势明显的县域积极发展新能源、大数据产业、生态畜牧业和旅游业,讲好“光伏羊”、冷水鱼故事。乐都、玉树等市州府所在地县城发挥区位、交通优势,完善商贸物流服务功能,辐射服务周边县域。互助、化隆等县域发挥产业基础和市场品牌优势,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青稞酒产业,扩大“拉面经济”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优化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聚焦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探索开展潜力地区以产业化带动城镇化试点。依托西成铁路等重大交通干线,深化与西南省市城镇、产业互补融合,串联带动沿线县城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做优做强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县城产业承载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支持中心城市周边县(区)主动融入城市产业分工和商业循环,建设与中心城市通勤便捷、功能互补、产业配套的重点县城。支持人口流失的县培育发展生态环境友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六)促进产业园区提级扩能。支持潜力地区园区瞄准1—2个主导产业,培育引进龙头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梯次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升园区设施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加强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鼓励引入专业化运营主体。加强产业园区与周边主城区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强化园区功能分区和生活设施配套,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需求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职住平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七)因势利导培育发展特色专业镇。以骨干交通路网、区位特点、资源禀赋等为依托,分类引导重点镇特色化发展。发挥资源要素相对齐备、基础设施相对健全的优势,打造共和恰卜恰等综合服务型城镇,持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矿产资源丰富和产业基础良好的优势,打造茫崖冷湖等工矿服务型城镇,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城镇发展。发挥交通区位优势,打造化隆甘都等商贸流通型城镇,建设全省重要的商贸流通节点。发挥自然风光独特、文化资源丰富优势,打造囊谦香达等文化旅游型城镇。发挥地理环境、种养殖条件优厚的优势,打造祁连默勒等生态农牧型城镇。提升“青字号”系列特色品牌价值,打造有品牌的好城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强化县域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支持州府县城优先在产业园区周边布局建设实训基地,推动优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县域中职学校,合作开展一体化办学。引导职业学校开设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精准培养县域产业发展人才。深化校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聘用企业专业人才兼职任教,推广“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培养模式。加强乡土人才的挖掘培育。建设一批吸引集聚人才的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生活保障、交通出行、文旅康养等服务。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支持外出青海企业家回乡兴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九)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西宁—海东都市圈等城镇化集聚区配备更多土地资源,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建立健全以亩均效益为重要考量的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增存挂”机制,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动零散工业用地向园区集聚。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供应,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灵活供地方式。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方式,保障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完善财政保障政策。用足用好增量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加大对县城产业园区、职业教育、市政等设施建设的支持。省级财政统筹财力性补助资金加强对县(市)转移支付,支持县域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扩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县城建设。统筹对口援青、东西部协作资金,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一)健全产业跨区域布局激励机制。建立重点产业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潜力地区县城与中心城市、城市主城区加强产业对接。鼓励潜力地区与东中部省区加强产业对接协调,差异化承接东中部制造业等产业转移,创新“飞地经济”、运营托管等产业合作模式,健全税收分配、产值指标等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向重点县城、潜力地区倾斜布局。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流程,提升便利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提速行动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优化整体布局,高效推进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推动通勤便捷迅速、产业深度协作、生活便利共享、要素自由流动,做强支撑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的增长极。
(二十二)构建都市圈“两核一带多节点”总体发展格局。支持西宁中心城区公共设施提标扩面,有序疏解非省会城市功能和不适宜产业。稳步提升海东市综合能级,推动城市空间有序拓展、板块功能优化整合,增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开放拉动力、区域影响力的河湟谷地特色城镇发展带,壮大沿线节点县城、城镇发展规模。引导外围县城强化与“两核一带”协调融合,推动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湟中区,海东市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及所辖重点镇组团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协同配置、产业链协同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三)建设快速便捷的通勤圈。构建都市圈“三横三纵”对外综合交通网及“一轴两核三环多联”内部交通网格局。利用既有线路开行市域(郊)列车,完善市内公共交通与市域铁路连接设施,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加快都市圈公路环线建设,构建“京藏货运新通道”,推动S305民小公路市政化改造,实施G6、G109等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工程,全面畅通各类未贯通公路和瓶颈路段。推动城市道路“缓堵保畅”,提档升级中心城市及县城与乡镇间干线公路。优化调整收费制式,不断提高西宁、海东“两核”间公路通行效率。(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藏集团公司、省交控集团)
(二十四)构建梯次配套的产业圈。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五链共生耦合,协作共建都市圈绿色算力集群,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特色化工等优势产业竞争力,培育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率先发展,建设大通—互助、湟中—平安一体化跨界协作区,引导产业合理分工、错位发展。构建协同创新体系,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人才集聚区。(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二十五)培育共建共享的生活圈。组建基础教育学校联盟,支持两市优质公办学校合作办学、开办分校、委托管理和教师交流轮岗,加强中高职校协同发展。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和优化扩容,加强两市医联体建设。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合作建设康复中心和医养共同体。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共享,推进图书馆、博物馆等联盟式运营。合理引导西宁、海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灾害和公共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十六)加快市场一体化建设。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都市圈内涉企审批流程标准化和信息互联共享。健全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监管协同机制,强化跨市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土地、技术等要素综合交易平台,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建立信用联动共享机制,培育区域信用服务市场,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二十七)建立健全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机制。发挥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省协调、市主责、谁占比高谁牵头推动”工作机制。协同制定产业、投资、土地等激励政策措施。推进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合作、联合招商等方面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搭建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平台,建立统一的金融投资和抵押质押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六、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聚焦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设施领域,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加强城市免疫性、冗余性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十八)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补齐城镇老旧小区供排水、道路通信、供气供热、安防消防等基础设施短板,统筹完善卫生服务、社区服务、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停车场、充电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嵌入式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实施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筑节能改造及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改造。加强老旧小区及周边闲置土地、房屋等存量资源利用。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功能复合的城市更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九)统筹推进“三大工程”。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发展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体检、养老、保险”三项制度试点,健全从开发建设到维护管理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以旅游居住、医疗应急、城郊仓储等为重点,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十)加强城市洪涝治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雨水管网、排涝泵站、调蓄设施、排涝通道和重要点位防护设施建设,系统整治城市易涝积水点。统筹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高效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建立健全城市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及水库的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一)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健全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县城及以上城市的全面体检评估制度。开展城市管道和设施普查,加强老旧管线及设备改造升级,系统建设燃气、供排水、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引导推行分布式、组团式相结合的城市生命线设施布局,强化互联互通、互为备用。提高城市建筑灾害设防标准,定期开展受灾情景模拟。推动城市地下管网、桥梁隧道配套建设物联网感知设备,构建智能化的安全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十二)提升城市系统免疫能力。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监测、研判、预警、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评估。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合理布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建设,健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水、能源、药品、防护品等重要物资储备保障,健全收储、清查、调配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三)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打造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施“千兆城市”建设,深化5G网络规模化部署和移动物联网建设。推动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运行数据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数据局)
(三十四)促进城市清洁低碳绿色发展。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构建系统完善的固废分类收运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管体系,推动形成“厂网一体、建运一体、城乡一体”的治理新模式。协同联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保持高水平空气质量优良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实施以城带乡促进融合发展行动
构建城乡发展与规划建设、人口集聚、公共服务、要素流动良性互动机制,统筹平衡资源供给与群众需求、发展成本与社会效益,加快形成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
(三十五)构建科学完备的城乡空间体系。巩固“一圈两区多点”城镇化空间发展格局,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用地规模和结构,引导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集中布局。有序引导玛多、曲麻莱等海拔极高且人口总量较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人口、设施服务向经济发展优势区域适度转移。统筹优化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乡镇、村庄布局,引导公共设施优先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配套,适度减少搬迁撤并类及其他待定类村庄设施供给。加强对人口流失严重、“空心化”程度较深村庄的社会稳定性评估和风险监测防控,依法有序开展撤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三十六)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坚持基础设施围绕人口配置,集中布局城乡路网、水利、电力、通信、供热和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有序推动市政设施向周边农村辐射延伸。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管护机制,健全按属性和收益分级分类投入机制。合理优化调整县城用地布局,为城镇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预留充足空间。严谨审慎布局“空心化”严重行政村的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七)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优化配置。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构建城镇和乡村社区生活圈。优化调整教育资源布局,稳步扩大省内外异地办学(班)规模、落实相关学段补助标准,逐步消除教学点,有序撤并小规模学校。加快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深化“青南支医”“环湖支医”,推动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紧密型医共体,合理配置人口持续减少乡村设施设备和人员力量等医疗资源。拓展智慧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偏远县城、乡镇和农村推送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三十八)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资产抵(质)押担保融资范围。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百企兴百村”行动,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加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引导城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下乡服务,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服务精准对接机制,推广科技小院模式,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三十九)持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农牧户共建紧密协作的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增加农牧民经营性收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及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有序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保障农牧民转移性收入。加快城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体系建设,持续带动农牧民增收。完善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预警监测和救助帮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八、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时代要求,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细化制定人口、就业创业、用地、投融资、产业、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生态环保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各市县要发挥主体作用,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举措和项目清单,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依托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着眼全局抓好统筹,定期开展重点工程、重要指标和任务跟踪调度,统筹推进实施方案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夯实城镇人口监测基础,开展省市县三级常住人口年度统计,强化监测成果运用。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典型案例和经验的总结宣传,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