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为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
■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
■对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在延续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管控思路基础上,结合目前的政策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和浙江省锅炉的实际排放水平、污染防治设施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省地标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限值,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指标,并按锅炉不同燃料进行了划分。具体限值见表1。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对工业锅炉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和副产物储存、转运系统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中,要求固体燃料(煤、生物质燃料等)贮存场所应采用封闭料场(仓、库),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灰仓、脱硫副产物、渣料等贮存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实施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燃生物质锅炉的城市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用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锅炉自2025年5月1日起,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本标准后,单台出力65t/h(45.5 MW)及以下的燃 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单台出力65 t/h(45.5 MW)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不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2011)中的相关规定。后续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标准的实施为持续深入推进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提供法律依据,是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将有助于推动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浙江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