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至2023年6月17日前,《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供水、电力、通信、再生水、水介质的热力管线原则上应入廊,同时,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包括组合排管式、浅埋沟道式等)。《条例(草案)》提出,管廊专项规划应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环境保护、电力布局、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为供水、燃气、热力等大管径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地下空间。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要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审批手续等。
供水、电力、通信、再生水、水介质的热力管线原则上应入廊,污水、燃气、蒸汽介质的热力管线入廊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同时,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设于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力保管廊发挥效用。对于已规划建设管廊且满足入廊条件的区域,周边管线应当规划入廊,管线权属(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入廊管线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入廊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