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居民之间、居民与单位之间修建房屋造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不断增多。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5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件,该5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某供热站,原告系同一单元一至五楼住户。
该案起因为供热站建造后,对涉案居民楼的相关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重大影响,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得知,供热站在建设时已经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已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了日照分析报告,双方在诉讼之前也多次进行过磋商,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供热站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了解到具体情况后,为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查找了相关法律及判例,并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赔偿依据及标准,最终经过庭审及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在裁判文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供热站第一时间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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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