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的,按房产证(购房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按阁楼下层住宅建筑面积的50%计收热费。
二、阳光房、地下室、杂物间、车库等安装采暖设施并用热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载面积依据(如购房合同、协议等),按居民用热价格收费。
三、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收热费。
现就以上内容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日前反馈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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