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调整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6月1日起
调整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其中明确
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33元
燃气经营企业
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标准基础上
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为疏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6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3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标准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读、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政策解读
1
价格调整背景
根据国家政策,自今年4月1日起,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上游企业对供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5%,其中,非居民天然气自今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执行。为落实国家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要求,客观反应市场供需变化,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需及时对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的影响进行疏导,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的原则对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
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国家制定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86元,基于基准门站价格制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2.23元。4月1日-10月31日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5%并考虑购销差率后,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原则,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应提高0.10元。
综合考虑门站价格上浮对销售价格的影响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认真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52元调整为2.6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2.23元调整为2.33元,每立方米均上调0.10元。上述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燃气经营企业可低于上述价格标准销售天然气,让利于终端用户。天然气趸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相关保障措施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我委已就相关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一是要求各区组织做好价格调整有关工作,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耐心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