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供热网讯:“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供热价格,供热企业按居民供热价格收取。但仍要交纳采暖费收入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供热企业‘即让利又要被征税’,该项政策存在上下不配套的地方。“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业务主管方敏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将这些公益一类单位的供暖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2020年以来,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方敏所在的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从中获益不少。但政策出台后,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以宁夏为例,2009年,宁夏物价局出台的《关于明确对学校及福利院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学校(包括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福利院的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标准执行(出租营业房除外)。2013年出台的《关于落实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水、暖、电、煤气、电信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的通知》中明确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只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向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供热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为此,方敏表示,为支持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单位发展,并减轻供热企业向各公益团体组织单位提供服务的税收负担,建议从国家层面把对供热企业向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供热等同向居民个人供热一样纳入《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范围。“改善‘即让利又被征税’的现状,可更好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将更好地支持更多公益事业单位发展,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