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核定工作的通知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精神,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相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2024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定义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是指回收焦煤炉、高炉煤、电石炉、炼钢转炉、铁合金炉、有色冶炼炉、矿热炉等生产过程中可利用的热能、压差能及可燃性气体生产电力,并且无二次燃料添加系统的自备电厂。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收费减免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份、电子文稿一份):
1.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2.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
3.建设(或改造)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核定工作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属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把关汇总,认真筛选入选企业。
(二)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上报企业名单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及现场实地核查。
(三)公示。现场核查合格的自备电厂,提交委务会研究确定后,在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执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文至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按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政策。
四、要求
(一)核定工作涉及减免自备电厂系统备容费,各企业要如实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所选企业符合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条件,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不重复申报。对于安全生产不合格、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会同辖区电网企业认真审核申报名单,对已进行过认定,电网已减免系统备容费的不再申报。
(三)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于2024年9月28日前将申报企业资料及汇总名单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1.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3.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