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一天的工作,我们都希望回到家有一个安静优雅的居住环境,尽情放松身心。但在日常生活中,噪音扰民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本市多家法院发布关于噪声污染的典型案例。这些噪声有的来自公共设施,有的来自邻居,遇到这类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设备噪音大业主不堪其扰
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马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交房后,马某某发现涉案房屋正下方供热泵房内的供热泵设备运转及管道振动引起噪声,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该供热泵房属涉案房屋开发商所有,供热泵设备属某供热站所有。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某将开发商和供热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涉案房屋噪声影响,并赔偿供暖费、物业费、租房费等费用。
根据鉴定报告,涉案房屋存在因固定设备运行引起的结构传播噪声,马某某受到噪声污染的侵害。对此,开发商应当确保马某某购买的房屋具备居住使用条件,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供热站作为噪声污染传播源,即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二者责任比例为7比3。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商和供热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共同负责消除涉案房屋噪声污染。若降噪未按期达到标准,开发商应按每日70元标准向马某某进行补偿,供热站按每日30元标准向马某某进行补偿,均补偿至降噪实际达标之日。马某某主张的供暖费、物业费、租房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纠纷。本案的审理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方面率先做出有益尝试,通过主动判决侵权方如降噪未按期达标,则按日经济补偿受害方,督促侵权方消除噪声污染,降低怠于履行情形的可能性,尽快还受害方生活安宁。
楼上楼下因噪声互相起诉
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是一起邻里之间因噪声而产生的纠纷,为相邻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力敲响了警钟。
何某与林某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何某居住于林某某家楼上。何某起诉称,几个月来,林某某以何某制造噪音为由,多次找到何某家,要求其不能有声音,后更是多次上门骚扰、踢门,并在自家安装震楼器,严重扰乱了何某生活。为此,何某曾于他处租房居住,后何某搬回该处住房,但仍存在噪声问题,故何某要求林某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并赔偿何某租房损失39600元。林某某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何某长期制造砸墙、挪动桌椅、扔球、跑步等噪音,尤其夜里更甚,林某某一家无奈离开原住所,另租房生活,故要求何某停止敲楼行为,并赔偿林某某租房损失19200元。
庭审中,何某与林某某均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对方制造噪音,并提交了租赁合同证明各自租房损失;林某某申请三名同楼住户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业主联名信,证明何某制造噪音;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派出所因何某制造噪音对其出具的口头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某请求林某某停止使用震楼器、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诉请,虽何某举证证实其居住环境中确实存在噪声,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林某某家使用了震楼器,也未举证证实其居所存在的噪声确系林某某造成,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林某某的反诉请求,公安机关经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何某自入住开始,在屋内制造噪声,干扰了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且涉案楼栋诸多住户均出具联名信指认其制造噪声,公安机关据此向何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予以警告处罚;何某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效力,故对林某某主张何某制造噪声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其停止在其居所制造噪声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