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工作方案
自2014年实施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专项行动以来,全省燃煤发电企业积极响应超低排放要求,有序推进环保设施改造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省在役煤电机组均已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实现了电力供应有效保障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的预期目标,有力支撑了“十三五”期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随着我省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装机以及区外来电占比不断增加,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机组环保设施特别是脱硝设施稳定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推进新形势下煤炭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等文件要求,全省所有新(改、扩)建煤电机组应照自并网运行至解列期间全负荷、全时段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建设投运;在役煤电机组在确保全省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上,结合“三改联动”工作进展,实施全负荷脱硝改造,强化机组启停阶段氮氧化物排放管理,实现机组自并网运行至解列期间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缓解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及启停过程中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工作目标
坚持能源保供与治污减排、工程改造与优化操作、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三结合”原则,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推进全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工作。2023年6月底前,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并网达到深度调峰负荷(根据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或并网2小时后,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2025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自并网运行、至解列前,机组全负荷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其他类型机组达到机组深度调峰能力相应负荷后,实现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一企一策”改造方案。燃煤发电企业是实施深度脱硝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对标《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以及最新技术应用情况,结合机组大修及“三改联动”计划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全负荷脱硝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技术路线、改造内容、改造效果、成本投入以及初步时间安排,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
(二)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各设区市按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总体要求,结合辖区内煤电机组改造方案和本地区空气质量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电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初步计划,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电力公司,制定下达煤电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分年度改造计划。
(三)优化机组启停操作。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主动对标省内外先进成熟经验,在确保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及时修订机组启停操作规程,明确正常情况下启停时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上限及排放总量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组织行业专家对燃煤机组启停阶段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和削减举措进行抽查,对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明显高于行业同类型机组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并通报所属发电集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跟踪辖区内煤电机组改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项目给予优惠信贷等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率先实施深度脱硝改造的煤电机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信贷融资等支持。优先考虑已完成深度脱硝改造的煤电机组参与电力深度调峰。对企业通过实施全负荷脱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地方政府可予以收购,企业也可将富余排污权用于新建项目或自行上市交易。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借助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强化对煤电企业的非现场监管,定期对煤电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开展比对校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强化数据分析研判,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扣减环保电价等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对煤电企业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许可要求,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开展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树立正面典型和标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