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前设施全部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
依据《通知》(征求意见稿),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其中,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要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 24 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的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2020 至 2021 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 9 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 2013-2014 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要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供热不达标,供热单位将被曝光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数量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热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