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 以节能减排为名降低供热温度,将直接列入黑榜

来源:法制新闻 作者:王丹 关键词: 供热管理        收藏 0   

2021
01/21
11:46
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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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近日,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19 日。书页意见可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基础设施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箱:xypjzqyj@163.com。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中能供热网讯: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19 日。书页意见可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基础设施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箱:xypjzqyj@163.com。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室温抽查为供热企业评价标准之一

依据《办法》,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平台监管、合同管理、储煤场地等 5 项内容。
供热质量。包括室温抽测、室温达标率、用户满意度、热态试运行等 4 项内容。
运行维护。包括设施管理、燃煤管理、热量管理、维修管理、错峰起炉、排放管理、抢修与停热等 7 项内容。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例会、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 5 项内容。
供热服务。包括服务窗口热线、服务公示、客户服务、收费退费办理、用热停热办理等 5 项内容。
投诉办理。包括投诉办理制度、用户投诉率、用户投诉办结率、媒体曝光、结果复核抽查等 5 项内容。
智能化建设。包括供热系统智能化、业务办理智能化、投诉受理智能化等 3 项内容。

超 500 万平方米,停热 72 小时列为黑榜企业

       《办法》提出,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 240 分,其中:基础分值为 230 分,附加分值为 10 分。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

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优良: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 215 分(含 215 分)以上;
合格: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 160 分(含 160 分)至 215 分之间;
不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 160 分以下。

       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停热面积 100 万平方米(含 100 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分别超过 48 小时和 72 小时的,分别扣 10 分和 20 分。

       停热面积 300 万平方米(含 300 万平方米)至 500 万平方米,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 72 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 96 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停热面积 500 万平方米(含 500 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 48 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 72 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以节能减排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直接列入黑榜名单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黑榜企业名单:
(一)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 90% 的。
(二)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三)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四)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五)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
(六)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信用评价地区排名末位的供热企业,原则上需列入黑榜,如本地区所有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均达到 200 分以上,则不需列入黑榜。

连续 2 年列为黑榜 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如下:

       对于红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黄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于黑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
       对于连续 2 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 " 黑名单 ",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供热市场。

       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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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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