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种类-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占多数,达48%
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的资金、负责项目的全过程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在合同中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在合同的执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因为节能改造而投入的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也就是说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客户无须投入成本,只需配合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根据EMCA数据:中国节能服务中效益分享仍占多数,同时合同期限有所延长。2018年节能服务公司商业模式和签订合同方面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占多数,达48%。二是平均合同年限比“十二五”延长20%-40%。
节能效果保障型
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节能项目的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执行期内该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由合同能源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能源费用托管制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EMCo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它是一种能源服务外包的业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给予补偿。

EMC项目效益分配流程
节能服务实施的主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SC),节能服务公司旨在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能源解决方案。节能服务最主要的运行机制是合同能源管理(EPC、EMC),合同能源管理通常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或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体项目的用能情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商业运作模式。


1、当企业能耗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能及时报警;
2、可以根据能耗设备环境的实时信息,通过能耗数据的分析统计,进行合理的分析决策,对能耗设备及时操控,实现实时反馈。
在能耗采集监测的基础上,创新地将能耗数据的分析、诊断、建模及其数据挖掘应用作为切入点,将互联网及移动互联时代的信息优势充分应用到能源服务领域中,开创国内节能服务新模式。

与传统的方式相比,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不同,分别是服务方式、资金筹措途径、支付方式、风险承担主体、保证方式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