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促进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主动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地热供暖工作走深走实。按照到2030年全省实现1亿平方米地热供暖目标,分解下达预期性任务:太原市、运城市各2500万—3000万平方米,晋中市、临汾市各1500万—2000万平方米,大同市600万—1000万平方米,朔州市、忻州市各500万平方米。
《通知》指出,支持地热开发企业与既有供暖公司、业主单位开展合资合作,鼓励组建新的项目公司,推动相关土地资产整合、矿业权有序流转。将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各设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切实提升地热资源开发能力和利用水平。
《通知》明确,多措并举,加快地热资源精细化评价。城市新区、城镇新区建设及公共设施项目,市县政府应安排必要资金,优先开展地热资源精细评价,为区域地热供暖提供基础支撑。对住宅小区、企业厂区、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园区等连片建筑区域,鼓励业主单位结合主体工程建设(改造),同步开展地热资源风险勘查与评价,为后续地热供暖提供支撑。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促进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为促进城市地热供暖事业,优化地热矿业权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68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1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4号文)等文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各市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热供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向社会、企业普及地热供暖的相关政策与技术优势,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符合生态保护新要求。我省作为碳排放大省,减碳任务艰巨。地热供暖可以实现低碳甚至零碳排放,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是我省深化能源革命中打造的新亮点。
(二)城市供暖有需求。随着中心城市持续扩张,我省城市供暖面积持续扩大,现有供暖能力在覆盖面和供应量上均存在明显缺口,亟需补充新的清洁热源。
(三)地热资源有优势。我省中部7个市均处于地热利用适宜区,资源分布与城市建设、供暖需求高度匹配,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四)安全供暖有样板。山西综改示范区、运城市盐湖区等地已建成稳定运行的示范项目,积累了成功经验,具备复制推广的条件。
(五)政策激励有空间。国家《能源法》将地热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碳交易市场逐步成熟,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绿色低碳转型配套政策,为发展地热供暖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多措并举,加快地热资源精细化评价
各市局要充分利用省级公益性调查成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类推进”的原则,加快地热资源精细化评价工作,鼓励开展先导实验,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
(六)扩大政府投资评价范围。城市新区、城镇新区建设及公共设施项目,市县政府应安排必要资金,优先开展地热资源精细评价,为区域地热供暖提供基础支撑。
(七)鼓励业主单位自主评价。对住宅小区、企业厂区、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园区等连片建筑区域,鼓励业主单位结合主体工程建设(改造),同步开展地热资源风险勘查与评价,为后续地热供暖提供支撑。
(八)支持热力公司参与评价。在城市规划区内,对集中供热管网边缘或供热不稳定区域,支持热力公司自主投资开展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有效提升区域供暖质效。
(九)优化勘查项目管理。在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内,对政府投资的调查项目,不设探矿权,按下达任务书的方式推进。对企业有意愿、资金有保障的其他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项目,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三、统筹协调,支持地热供暖项目建设
各市局要主动靠前服务,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地热供暖项目高效落地。
(十)落实“四个同步”机制。按照省政府14号文要求,支持发改、住建、生态、能源等部门,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原则,在地热能利用适宜区优先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将地热资源评价纳入主体项目审批设计环节。
(十一)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依据全省地热田调查成果和地热资源精细化评价成果,在土地出让环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向企业告知地热能利用条件,预留地热供暖设施及建设空间。对地热勘查、地热供暖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如公共绿地等)及报批永久用地的,要简化流程、优先保障。
(十二)加快储量评审与立项支持。对符合规程规范的地热资源调查成果,山西自然博物馆和受委托的市局要及时组织地热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科学测算供暖潜力,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将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各设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切实提升地热资源开发能力和利用水平。对具备规模化利用条件的项目,各市局按照省政府68号文要求,根据市政府安排或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供暖规模及用水总量,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和采矿许可。
(十四)明确出让收益计征方式。对已投入运营的地热供暖项目,在次年第一季度按销售金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标准为:年度实际取水量×1元/吨×收益率(3.6%-4.7%),其中实际取水量应与水利部门的申报数据一致,收益率执行财综〔2023〕10号文相关规定。
四、认真梳理,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有序推进”原则,积极处理已建、在建地热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五)已开工建设的地热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应积极保障项目合理用地,指导企业抓紧办理储量评审和矿业权出让登记、采矿许可,促进企业依法合规运营。
(十六)已竣工的地热项目。按照省政府68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取热不取水”“取热取水+同层等量回灌”等绿色工艺要求,指导企业完善资料、改造升级。达标后,依法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采矿许可、用地手续。
(十七)已投入运营的地热项目。配合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采矿许可、用地手续,支持其合法合规运营。
五、积极履职尽责,牵头做好联动创新与要素保障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主动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地热供暖工作走深走实。
(十八)确定重点项目清单。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地热能替代供暖先行区域和重点项目。按照到2030年全省实现1亿平方米地热供暖目标,分解下达预期性任务如下:①太原市、运城市各2500万-3000万平方米;②晋中市、临汾市各1500万-2000万平方米;③大同市600万-1000万平方米;④朔州市、忻州市各500万平方米。
(十九)探索推动“三案合一”联审。各市要积极推进地热项目《地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联合审批,提升行政效率,力争2028年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应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二十)支持企业合作重组。支持地热开发企业与既有供暖公司、业主单位开展合资合作,鼓励组建新的项目公司,推动相关土地资产整合、矿业权有序流转。
(二十一)推动监测网络建设。会同本级水利、生态等相关部门,就加快组建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明确具体措施,推动取水、回灌、温度、水质等数据实时上传,支持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地热取水回灌管理平台。
(二十二)做好日常协调服务。各市局要加强与省厅有关处局的沟通对接,及时反馈问题、总结经验,推动政策持续优化完善、项目顺利实施。
为保障全省地热供暖目标顺利实现,各市局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管住”的系统化治理思路:“多予”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划的地热项目,应积极保障项目合理用地,依法依规实施协议出让;“少取”让利惠企,要严格落实我省关于地热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放活”风险勘查,支持企业自主开展中深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先导实验,扩大勘查资金来源,夯实后期供暖资源保障;“管住”开发底线,要以采灌均衡、同层回灌和达标排放为刚性约束,强化与生态、水利、应急、住建、能源等部门的联动监管,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持续改善、地热供暖安全有序。各地要以这一原则为统领,统筹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确保城市地热供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