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地热和矿泉水矿业权管理,规范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合理开发利用。《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采矿权开采区域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结合矿山生产、环境保护、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原则上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裂隙型带状热储的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各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差别,但不得小于核心保护区。矿泉水采矿权开采区域(单井)不小于Ⅱ级保护区范围。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经勘查没有水力联系的井(泉)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开采区域。
申请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权开采区域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为地热或矿泉水的,应按照《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要求编制方案。已设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编制方案:开采过程中,因水质发生变化,需调整利用方向的;开采井位置发生变化的(备用井转开采井);探明资源量变化幅度大于30%且经资源量重新核实后仍满足最低开采要求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地热和矿泉水矿业权管理,规范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
新设地热、矿泉水矿业权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满足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
鼓励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
二、优化开采权益保护范围
地热资源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参照《GB/T 11615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确定,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以开采井揭露的热储层中心外扩15—30米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边界至开采权益保护范围边界为一般保护区。地热采矿权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兴建与开采地热无关的建筑,一般保护区内不允许新设其他地热矿业权。
矿泉水开采权益保护范围按照《GB/T 13727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要求执行。
三、规范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
采矿权开采区域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结合矿山生产、环境保护、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原则上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裂隙型带状热储的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各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差别,但不得小于核心保护区。矿泉水采矿权开采区域(单井)不小于Ⅱ级保护区范围。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经勘查没有水力联系的井(泉)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开采区域。
采用定向井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井眼轨迹不得超出采矿权开采区域。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的,对不能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开采区域的应在出让公告中声明。
四、明确开采方案编制要求
申请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权开采区域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为地热或矿泉水的,应按照《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要求编制方案。
已设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编制方案:开采过程中,因水质发生变化,需调整利用方向的;开采井位置发生变化的(备用井转开采井);探明资源量变化幅度大于30%且经资源量重新核实后仍满足最低开采要求的。
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包含地质、水工环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方案负责人应具备地质专业或水工环地质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规范开采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工作,可委托有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方案审查具体工作,自受理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审查程序参照省厅关于矿产资源(非油气)开采方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组应由地质、水工环地质等专业评审专家组成。
方案审查要对拟申请开采区域划定的科学合理性、水泵及监测设备下入深度的合理性、矿泉水的资源利用率、资源保护的科学合理性进行重点把关。
六、强化开采监督管理
属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动态监测落实情况(监测设备不正常的要现场核查水位、水量)、井口保护情况,开采井位置、数量等是否与开采方案一致,日开采量及年累计开采总量是否大于开采方案设计开采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接入各开采井(泉)实时监测数据信息,实行远程动态监测。
本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对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各地可参照《编制指南》编制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自7月1日实施后,原来的《开发利用方案》改名为《开采方案》。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33号文的新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三)《GB/T 11615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四)《GB/T 13727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矿泉水、地热探矿权。
二是优化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地热资源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矿泉水开采权益保护范围按现行规范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要求执行。
三是规范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针对单井、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分别确定开采区域划定原则。
四是明确开采方案编制要求。列举应该编制或重新编制开采方案的情形,对可参与方案编制的人员及负责人提出要求。
五是规范开采方案审查。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的出让登记权限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以要求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工作。另外对审查程序、专家组成员构成、重点审查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六是强化开采监督管理。提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内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同时废止。
(二)《编写大纲》主要内容
《编写大纲》分为7个部分。
一是前言。说明方案编制(或修改)的情形、必要性及依据,简述前期工作情况与基础性资料。
二是矿山基本情况。涵盖地理位置与区域概况、申请人基本信息、勘查开采历史与现状。
三是矿区地质与矿产资源情况。包括区域地质特征、矿区地质条件、开采井地质条件、地热(矿泉水)特征及动态变化和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四是开采区域。论证开采区域与矿产资源规划的符合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设施分布、与禁限区重叠情况,明确申请采矿权开采区域的拐点坐标。
五是矿产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确定开采矿种、利用方向,核算拟建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明确开采方式和资源综合利用。
六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方案。规定水位、水温、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要求,明确井口保护措施与开采权益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七是结论与附件。总结方案核心结论,明确需附的勘查许可证、储量评审文件等材料及矿区交通图、井身结构图等附图。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梁洪行
电话:0571-8887753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