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由中国节能协会热电产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届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研讨暨技术展示会”在北京举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胡润青在会上作专题发言,系统阐述环境热能的可再生能源属性、国际立法经验及国内实践进展,并提出将环境热能纳入《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法建议,引发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胡润青在发言中开宗明义,介绍环境热能是指蕴藏在空气、土壤、水体等周边环境中的低品位热能,其热量主要来源于太阳能辐射,具有持续再生特性,需通过热泵技术提取利用。她以热泵能效比(COP)为例解释,当COP为4时,1度电可提取4份热能,其中3份来自环境热能。“然而,由于环境热能未被法律明确归类为可再生能源,其贡献难以在能源统计和政策支持中体现,这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瓶颈。”她坦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的背景下,环境热能的可再生能源属性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胡润青详细梳理了欧盟、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及国际能源署(IEA)的立法实践:IRENA与IEA将环境热能列为与太阳能、地热能并列的一级可再生能源品种;欧盟则通过立法细化分类体系,2018年将空气热能、水体热能整合为“环境热能”,并建立覆盖空气、土壤、水体等81项指标的统计框架。她特别提到,欧盟以“深度划界”解决统计难题——瑞士以地下500米为界区分环境热能与地热能,德国则设定400米标准,欧盟统计局自2013年起定期发布分品种环境热能利用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支撑。“数据显示,欧盟环境热能在建筑供热领域的贡献逐年提升,预计2028年将成为仅次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第二大热源。”
聚焦国内进展,胡润青指出,我国在环境热能应用领域已有政策和技术基础。住建部自2017年多次明确空气源热泵为可再生能源技术,2024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文件首次将空气源热泵纳入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浙江省更早在2012年通过地方法规将“空气能”列为可再生能源。然而,国家层面《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尚未提及“环境热能”或“热泵”概念,导致地方政策执行不一,产业界长期面临“是否可再生”的争议。“尽管政府文件已明确空气源热泵的可再生属性,但法律缺位使政策效力大打折扣。”她表示,当前热泵应用规模快速增长,若无法科学归类统计其可再生能源贡献,将影响我国“双碳”目标推进及国际能源话语权。
基于国际经验与国内需求,胡润青提出三项核心修法建议:一是在《可再生能源法》定义中增设“环境热能”,将其与太阳能、地热能等并列;二是在术语章节明确环境热能定义,涵盖空气、土壤、水体热能等子类;三是新增条款鼓励热泵技术应用,支持其在建筑供暖、工业用热等场景推广。她强调,相较于单独增设“空气热能”,将“环境热能”作为一级品种更利于分类统计,兼顾空气、土壤、水体热能的协同发展。“欧盟要求热泵COP达一定标准方可计入可再生能源量,我国也需探索科学核算方法,避免重复计算。”
胡润青总结称,当前《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是明确环境热能法律地位的最佳窗口期。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可再生能源体系,不仅能够化解产业界长期争议,还将为热泵技术创新、规模化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加速建筑、工业等领域的清洁供热转型。“环境热能立法既是完善能源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抓手。”她呼吁,以法律修订为契机,推动环境热能开发与新型电力系统深度融合,为构建零碳能源未来探索中国路径。
(本文根据专家演讲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