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暖用煤治理的通告
为实现清洁取暖,改善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0 年取暖用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清洁取暖除集中供热外,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 I 号”规定,禁止运输销售使用“无烟 I 号”、兰炭以外任何类型散煤。
二、煤炭运输、销售环节经检查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跨区运送煤炭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查处。无证照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为无照经菅散煤经菅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 仓储等条件的,涉案煤炭经检测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一律没收,并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由公安、发改、市场监督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运输、销售不符合本通告煤炭质量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当地政府给予举报人每次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