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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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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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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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执行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为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市政府。

(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备。

(七)《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八)《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总面积约92.5平方公里。

二、城四区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城四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总面积约1285.5平方公里。

三、北京城市副中心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

四、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外的平原地区

包括通州区(北京城市副中心除外)、顺义区、大兴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其中:昌平区的平原地区包括城北街道、城南街道、沙河镇、百善镇、南邵镇、东小口镇、北七家镇、小汤山镇、马池口镇、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霍营街道、龙泽园街道、回龙观街道和史各庄街道,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包括城关街道、良乡镇、拱辰街道、西潞街道、琉璃河镇、窦店镇、石楼镇、长沟镇、阎村镇、长阳镇、新镇街道、迎风街道、东风街道、向阳街道和星城街道。

五、生态涵养区

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山区部分。其中:昌平区划入生态涵养区的部分包括南口镇、兴寿镇、流村镇、崔村镇、阳坊镇、延寿镇和十三陵镇,房山区划入生态涵养区的部分包括周口店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河北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佛子庄乡、南窖乡、大安山乡、史家营乡、霞云岭乡和蒲洼乡。

六、在途项目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核部门已受理审核或办理完成审核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七、应急保障项目

指为服务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应急响应阶段及过渡阶段所必须的应急物资项目。

八、改造升级项目

指在原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或通过功能疏解和产能转移等,实现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新增建设规模、不新增能耗和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扩建项目

指既有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

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

十一、未列入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指未列入本市加油站布局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十二、物流基地

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顺义空港、通州马驹桥、平谷马坊、大兴京南、昌平南口、房山窦店等物流基地。

十三、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物流仓储设施

相关规划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等规划。

十四、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目录》中的餐饮业不包括单位食堂,即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十五、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等从事餐饮业适用规定及办理要求

相关规定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建发〔2019〕336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8〕78号)等。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服务”“商业配套”等拟进行餐饮服务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审核。

十六、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规范及办理规定

行业标准规范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28841-2012)等。对于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连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门店,依据本市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商品交易市场设施

指为商品交易有形市场提供经营场所的设施。

十八、“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

指由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评选的“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

十九、邮政营业场所

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即: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投递部等。

二十、邮件处理场所

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处理活动的场所。

二十一、城区老工业区

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钢老工业区改造调整和建设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促进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且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的城市特定区域。

二十二、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

指作为保障城市运行项目的配套设施,如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炉渣、建筑垃圾等生产再生砖、干粉砂浆,利用厨余(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废弃油脂所制成的生物柴油等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

二十三、燃气独立供暖系统

指以独立燃气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暖系统,以及开发商整体安装的燃气分户供暖系统,不包括居民自行安装燃气壁挂炉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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