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供热网报道: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三项已使用12年的“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昨起至8月1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三项示范文本包括:《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变化1“正常天气”标准调整
记者注意到,在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关于“供热室内温度标准”表述称: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应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原示范文本中,所称“正常天气”主要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而依据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为-7.6℃。为此,根据新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的合同示范文本也计划将正常天气调整为: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
变化2 取消住宅类型限定
原示范文本中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人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取消了之前复杂的室外气温和住宅类型“限定”,拟调整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变化3 独立供暖户基本费用降低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可暂停用热。不过,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拟调整为:在暂停用热期间支付的基本费用,如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按照“采暖费总计”的38%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
变化4 测绘数据出具方有变
原示范文本中提出,对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供热人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也由供热人承担。
而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则拟对测绘数据的出具方提出调整,对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