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温度不达标 供暖公司成被告

赵红莉 68210 0 0 0 关键词:   

2021
08/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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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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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供热温度不达标,按规定,供暖公司应该给我赔偿钱的。”市民黄先生(化名)带着供暖公司的测温证明,来到龙城区人民法院,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能供热网报道:“供热温度不达标,按规定,供暖公司应该给我赔偿钱的。”市民黄先生(化名)带着供暖公司的测温证明,来到龙城区人民法院,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供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取暖费3618.1元(2969.2元÷供暖天数151天×未达标供暖92天×双倍退还供热费)。

黄先生称,他所居住的小区为被告供暖公司的供热范围。他于2020年10月5日缴纳取暖费2969.2元,有缴费凭证为证。

在取暖期内,黄先生家室内温度一直低于供暖最低标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其中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21日由被告公司派人到他的住处进行检查后出具的供热工单上显示,室内温度分别为13°C至17°C,未达到18°C的最低标准。

黄先生认为,现非因他自身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虽然他数次和被告沟通情况但未有任何改善。根据《辽宁省供热办法》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二倍热费。

被告供暖公司辩称: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已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且原告缴纳了取暖费,被告亦为其提供了供暖服务,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供暖合同成立,被告理应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原告家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现被告供暖未达到规定标准天数为92天,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于供暖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申请查验或者投诉之时起,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温度已经达标之时止,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被告理应退还原告相应供暖费用。

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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