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电厂现有厂区内,在拆除后的现有一期主厂房区域、厂区东部辅助设施区域等场地上扩建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及二次循环冷却系统等。
详情如下:
《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项目名称: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电厂现有厂区内
建设项目概况:在拆除后的现有一期主厂房区域、厂区东部辅助设施区域等场地上扩建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及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储灰系统、升压站及出线、输煤栈桥等,利旧并改建铁路专用线及卸煤设施、储煤场、补给水取水口及泵房、工业废水处理站、煤泥废水处理站等现有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地表水环境: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生物接触氧化、消毒处理后作为厂区绿化用水,雨季等时用于炉渣调湿等;精处理再生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超滤反洗水返回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回收水池;反渗透浓水进入工业回用水池后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煤场喷淋/栈桥冲洗过程产生的含煤废水经沉煤池沉淀后依托现有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输煤栈桥冲洗等;循环冷却水排水采用石灰旁流软化 膜浓缩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清水作为冷却塔补给水,剩余部分回用于工业系统用水;脱硫废水采用“低温烟气浓缩 高温烟气蒸发”系统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均循环利用,不外排。
2.大气环境:项目采用三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高效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改进型低氮燃烧器复合空气分级低氮燃烧技术 SCR装置脱硝,协同法除汞。项目机组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烟气黑度经处理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6-2023)表2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以及表5中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要求后通过240米高排气筒外排;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等均采用封闭结构,并设置布袋除尘器;碎煤系统、输煤系统全封闭设置,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各转载点设置布袋除尘器。
3.声环境: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吸声、隔声、减振措施;主厂房外墙采用吸隔声墙体,采用隔声门、隔声窗,在主厂房东侧设置高度为20米、长度为162米的声屏障;锅炉运转层以下外部的门和窗采用专业隔声门窗,锅炉对空排汽、安全阀排汽等安装小孔消声器,锅炉蒸汽管道等高噪声采用优质保温、隔音材料进行包裹;引风机、一次风机和送风机利用框架设置隔声间,隔声间围护墙面采用吸隔声板,一次风机及送风机在风机管道外侧设置隔声外包,引风机、送风机与一次风机进风口配置进风消声器;在脱硫系统东侧设置高度为5米、长度为30米的声屏障;选用产噪较小的高位收水自然通风冷却塔,增加填料厚度,改进填料布置形式,集水槽顶部铺一层滤网;空压机房、浆液循环泵房、碎煤机室等均安装隔声门窗。
4.固体废物: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委外综合利用处置;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地下水环境:厂区采取分区防渗,脱硫废水贮存池、吸收塔区地坑、变压器事故油池、汽轮机事故油坑、危废暂存间等区域作为重点污染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灰库、石灰仓、锅炉房、汽机房等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6.环境风险:设置1座1000立方米事故水池、2座10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1座300立方米事故油池;盐酸、氢氧化钠、硫酸等罐区周边均设置围堰;设置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采取了网络、报纸、张贴布告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2023年11月,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予以核准;2024年7月,淮南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落实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的承诺函。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