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

47710 0 0 0 关键词: 火电项目 火电建设 火力发电   

2024
07/3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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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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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该项目位于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项目扩建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配套扩建铁路专用线全长约1.7公里,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详情如下: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该项目位于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项目扩建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配套扩建铁路专用线全长约1.7公里,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的请示》(赣市发改能源字〔2024〕257号)、《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的请示》(陕西能源经字〔2024〕38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委托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完成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评估。经研究,现就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丰扩建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提高江西电力保障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等文件,同意建设信丰扩建项目(2304-360000-04-01-382039)。

项目单位为陕投(赣州)信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

三、项目扩建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配套扩建铁路专用线全长约1.7公里。信丰扩建项目建设容量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

四、项目总投资79215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58431.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30%、信丰县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

五、项目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送出工程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六、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本文件附件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及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00002023200016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家电投信丰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相关情况的函》《中共信丰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审查的意见函》《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修编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咨能源便〔2024〕273号)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在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未完成报建及备案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省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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