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3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95;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度减排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8年下降3.6%。
打好六大攻坚战
《方案》提出,着力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六大攻坚战,强化环境执法和监察督查,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走深走实走细,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推进清洁取暖
妥善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落实补贴政策,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省定清洁取暖改造任务,4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
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完善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实行洁净煤托底政策;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地清洁取暖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工程进展和洁净煤推广进度,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煤复燃。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复燃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煤管控
加强散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违法行为。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煤回收回购制度。
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
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20煤改电19年全省散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
在2018年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
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
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
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全面修订完善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
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
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
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