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实施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的通知,原则同意实施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2〕1148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改革委,鄂尔多斯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62号)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相关专家组对有关盟市申报项目进行了评估。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原则同意实施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项目情况
(一)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0万千瓦,配建光伏36万千瓦。
(二)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3万千瓦,配建新能源55万千瓦,其中风电10万千瓦,光伏45万千瓦。
(三)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35万千瓦,配建光伏30万千瓦。
(四)大唐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2×10万千瓦,配建风电17.5万千瓦、储能2.7万千瓦/4小时。
(五)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自备电厂装机66万千瓦,配建风电42万千瓦、储能6.3万千瓦/2小时。
二、有关要求
(一)有关盟市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监管,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上月建设情况。
(二)电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合理安排项目接网时序。对于自备电厂调节性能、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
(三)项目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在项目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新建调峰能力,保证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四)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对不按照项目方案建设的,及时督促有关盟市和项目单位整改。
此通知。
附件:符合条件项目汇总表
2022年9月28日
(联系人:张 涵,联系电话:0471-52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