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督察整改重视不够,敷衍应对,整改方案照抄照搬,形式主义问题突出,甚至只是“喊口号”、“刷标语”,不见抓落实、抓落地,失职失责明显,山西省多个地市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狠批。
5月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山西省委、省政府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督察组组长朱之鑫通报督察意见,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作表态发言。
督察指出,督察整改方案是地方推动整改落实的具体操作文件,研究制订科学、详实、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是扎实开展督察整改的基础和前提。但“回头看”发现,山西省对地市督察整改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一些地方没有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山西省整改方案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长治、大同、临汾、太原、晋中等地市在制订整改方案时照抄照搬现象严重,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影响了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
其实早在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时,督察组就指出,山西省一些部门和地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职责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对此,山西省整改方案要求各地市要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重要性的认识。
不过,此次督察仍发现,山西省多个地市存在整改方案照抄照搬现象严重,方案制订弄虚作假,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在整改方案中竟有多处对其它地市提出整改要求,有的甚至原文抄录国家文件有关要求。
比如,太原市整改方案中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要求“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四个市开展第四轮省级督察”;关于散煤治理中,要求“太原、晋城、晋中等市完成禁煤区划定”;关于重点区域整治中,要求“对清徐、河津、介休、泽州等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排查”,明显照抄山西省整改方案,工作极不严肃。
临汾市曲沃县在整改措施清单中提出,要对“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4+2’城市划定禁煤区”;晋中市榆次区制订的《榆次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任务实施方案》《榆次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整改任务实施方案》内容基本一致。
大同市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分工方案(试行)没有认真分析本区域水污染问题,只是简单将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有关要求原文抄录,甚至还出现“各省市区、省会城市”等字样;没有焦化企业,但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行动计划均要求“落实或完成焦化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
督察同时发现,山西省一些地方为应对督察,在整改方案印发时间上动歪心思。
比如,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早在2017年8月4日就印发实施,但在正文中却堂而皇之将2017年9月27日山西省印发的《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9月11日印发的《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的通知》作为主要依据,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此外,大同市一些县区整改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新荣区《落实省、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实施方案》,未对涉及到的问题拉出清单,明确目标、措施和整改时限。原大同县(现云州区)制订的《大同县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实施方案》,只是将问题简单分配,没有逐个问题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措施。天镇县甚至没有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点名的“天镇县污水处理厂部分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南洋河”问题纳入整改方案。
督察还发现,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实施方案》中,擅自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成时限推迟到2018年底,比山西省及长治市整改要求时限晚了一年,导致相关工作严重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