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供热网报道: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一起因私自改动供暖设备引发的纠纷。该案中,银川市某小区住户因私自改动供暖设施而最终向供热公司进行了赔偿。
案情简述
2021年冬季,银川市某供热公司发现其提供供暖服务的某小区换热站给水量超出正常量,经工作人员排查,系该小区某业主在家中暖气片上私自安装排水阀门放水所致。供热公司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现场进行了处置。2022年6月,该供热公司以该住户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住户赔偿私自放暖气水造成的各项损失数千余元。
案件办理
金凤法院受理该案后,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多次联系被告,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私自改动供暖设施的行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属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条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庭向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赔偿款后,原告撤回了起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擅自改动供暖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暖气管道上私自安装阀门排水、取水,容易造成压力失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如果暖气管道失水过多,甚至会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用户私自改动供暖设施,除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外,给供热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指引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部分内容
(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一)至(五)项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