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2年进黑榜 撤销供热许可证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关键词: 热企管理        收藏 0   

2021
01/3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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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中能供热网讯: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依据《办法》,黑龙江省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市(地)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240分。红榜企业得分在210分(含210分)以上,黄榜企业得分在160分(含160分)至210分之间,黑榜企业得分在160分以下。

       停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分别超过48小时和72小时的,分别扣10分和20分。

       停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至500万平方米,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96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停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48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黑榜企业名单: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对于红榜企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对于黄榜企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黑榜企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承担新建热源供热项目。

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撤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供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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