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新型储能跨省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作为主体参与,交易价格市场化

132310 0 0 0 关键词: 新型储能 西北独立储能 中长期交易   

2025
08/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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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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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发布。通知表示,新型储能交易执行《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 号),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

8月2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发布。

通知表示,新型储能交易执行《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 号),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区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调节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加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同时参与交易。独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电电量或放电电量不应超过其充电或放电能力。

独立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模式形成。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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