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条例》中展现的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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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2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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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统计,北方供暖地区城镇现有集中供热面积约131亿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约110亿平方米,集中供热率约85%。其中居住建筑面积82亿平方米,占比75%;公共建筑面积约28亿平方米,占比25%。随着城镇供热面积的增长,供用热双方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加之供热管理手段薄弱,监管责任不清等,供热纠纷频发,亟需从立法角度加以完善和规范。

前言

       据统计,北方供暖地区城镇现有集中供热面积约131亿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约110亿平方米,集中供热率约85%。其中居住建筑面积82亿平方米,占比75%;公共建筑面积约28亿平方米,占比25%。随着城镇供热面积的增长,供用热双方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加之供热管理手段薄弱,监管责任不清等,供热纠纷频发,亟需从立法角度加以完善和规范。

       今年地方集中供热条例频出:自2020年3月30日修正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自2020年10月5日起施行的《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0年7月开展立法调研的《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2020年8月经过第一次审议的《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2020年9月提请审议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我们可以看到地方立法对于供热行业的支撑日益完善和规范。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

    1.明确“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入室阀门以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未分户供热的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共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2.明确“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用热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现有建筑应当按照分户计量、温度调控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现有建筑改造安装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造的现有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热计量收费。按面积交费的热用户,依据《房屋产权证》、测绘管理部门测绘结果或者供热用热双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建筑高度核算收费面积。”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

    1.明确“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
       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
    2.明确”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维修、管理、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协商确定。

       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计量装置损坏的,维护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已经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且达到计量收费条件的,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

《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1.明确”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热用户分户阀以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含阀门井)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2.明确“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户控制规定及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分户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多渠道资金实施节能改造,并引导支持居民对房屋及相关供热设施进行改造。”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

    1.设定最低温度标准,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将居民热用户供热最低温度标准定为十八摄氏度,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突出供热的服务职能,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强调依法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热费缴纳收取、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等多项具体事务由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3.增强了政府的统筹推进责任,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依法编制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和空间,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同时要协调各方,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力度,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4.明确管网维护责任,根据“谁所有、谁维修”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最为详细,热源企业负责范围为其厂区出墙一米以内,供热企业负责范围为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居民热用户负责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双方合同约定相关责任;

    5.规范各类违法行为。为保障集中供热工作于法有据,推进有力,对各类危害、损毁供热设施以及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处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热用户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供热企业不承担室内温度不达标准责任,不予退还热费,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处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实现有序供热、正常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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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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